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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育整顿】条文精解④ | 记录报告的时间、类别和流程

为推进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,我院检务督察部(督小察)现开设“三个规定”和《实施办法》条文精解系列推送,望全体干警能在学习答题过程中学深悟透、学以致用!

条文精解

01 记录填报的时间

《实施办法》第八条 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。承办人员记录的过问或干预、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,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汇总报告上个月记录情况,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。

《工作细则》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本部门上个月填报情况,每月3日前将密封的《记录表》报本院检务督察部门,节假日顺延。报送前,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、分管院领导审签。院领导向检察长报告后,将《记录表》交本院检务督察部门。

督小察解读

2021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启用“重大事项填报系统”,填报时间有所调整:检察人员需要当月填报,下月1号各院数据专管员发起审批并上报上级机关。在“重大事项填报系统”登记的人员应做到全员填报,杜绝漏报。

02 记录报告的类别和流程

《实施办法》第八条 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。

《工作细则》第二条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,应当及时填写《过问或干预、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》(以下简称《记录表》),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,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。“零报告”的,记录报告人在《记录表》上填写“无此类情况”,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。

第三条 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、敏感,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,可以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。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,应当严格保密。

督小察解读

“重大事项填报系统”区分填报内容适用不同流程:①检察人员具有过问或干预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时,应当登录系统,打开“主动过问”界面在《记录表》中填写详情;②检察人员遇有他人过问或干预所办案件等重大事项行为时,应当登录系统,打开“填报”界面在《记录表》中填写详情;③上述两种填报,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是否直报,认为填报内容比较重要,确有必要时可通过直报功能直接发送给上级机关。④记录报告实行“零报告”,即使没有情况,也要登录系统在填报时选择无情况。

《实施办法》要求重大事项月月填报,每人每月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条;“三个规定”实行季度报告制度,记录报告的频率不相同。

03 “补报”的时间要求

《工作细则》第六条 检察人员漏报的,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,并作出说明。三个月后补报的,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。

督小察解读

漏报的可以在3个月内补充填报,“补报”时应在《记录表》客观记载过问的具体时间。3个月内“补报”视为如实填报,3个月后再报送的,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,就要承担《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后果。

案例测试

请判断下列理解是否正确(打√或×)

01

检察官甲在3月份遇到两次过问案件的情形,觉得当月不是“零报告”就行,遂选择其中一项填写了《记录表》。

答案

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

×

应当全面、如实、及时记录,不搞选择性填报

02

检察官助理乙在3月份没有遇到过问或干预、插手司法办案的情形,认为直接报给内勤“0件”即可,不需要记录填报。

答案

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

×

“零报告”的,也要登录“重大事项填报系统”,打开“无情况填报”界面,选择填报人员身份后点击提交即可

03

丙担心打击报复,对1月20日被过问案件的情形未填报,现在已经3月份了,为落实《实施办法》要求,准备在3月份填报,并将过问时间调整为2021年3月30日。

答案

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

×

漏报的,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,《记录表》内容应该客观真实,过问时间应如实写为2021年1月20日

04

某业务部门负责人向检务督察部提出查看本部门丁的2019年填报的《记录表》,检务督察部认为事由不成立,予以拒绝。

答案

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

非因工作需要,非经审批程序,不得查阅《记录表》

05

戊认为被过问的案件重大、敏感,直接登录“重大事项填报系统”,在《记录表》“是否直报”中选择直报,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。

答案

点击下方空白处获得答案

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,应当严格保密


供稿 | 齐沁霞、魏元硕

编辑 | 斯涵、李亦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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